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教育局常人发〔2005〕24号常教人〔2005〕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1—二○○五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教师中小学职评通知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适应教育现代化、素质教育和新课程需要的教师队伍为目标,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强化政策导向,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完善条件标准,提高评审质量,加强聘后管理,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加大优者为先、能上能下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一)评审对象:我市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在编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2005年8月底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属于申报范围
—2—(二)学历、资历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2)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专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3)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需具备中师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4)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