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辰(龍口)實業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2001年11月01日一、總則二、試用及錄用三、職務異動四、離職五、薪資與員工保險六、加班、加時、調休管理七、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八、特別休假管理規定九、培訓十、制服及工作牌十一、考核與獎懲十二、附則一、總則第一条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錄用、職務異動、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第二条本公司自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以下人員,均稱爲本公司員工。第三条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員工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第四条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聘用各級員工,經總經理核准並由管理部門統籌計劃並招聘。第五条新進員工第一天報到時,應由管理部主動介紹認識廠區及工作性質與環境,並應向新進員工說明本《人事管理規章》、《總務規章》、《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如屬辦公室員工應再加上《行政事務管理規定》;此報到流程結束後,再由管理部主管簽署紀錄於新進員工報到卡後及再轉其所屬部門,由所屬部門主管介紹《部門職責》及相關作業程序、辦法,並由新進員工及主管簽署紀錄後,送管理部查存后,始得辦理正式報到手續。二、試用及錄用第六条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後才正式錄用,試用期爲三~六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爲正式員工。用工部門可視其職務、工作性質、工作表現向管理部申請延長或縮短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公司規定的有薪假期,並且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辭退。1.無故曠工一次者;2.遲到和早退累計超過五次(不含五次)者;3.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者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者;4.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第七条正式員工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必要時,可資遣或降調爲試用員工。三、職務異動第八条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職務異動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後,由管理部門填發人事異動令,並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單位。第九条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第十条奉調員工應按人事異動令生效日前,辦妥移交手續予原單位主管或其指定接辦人。第十一条職務異動一個月內如應接辦人對業務不熟悉,原承辦人(原承辦人離職時由單位主管)應輔導接辦人進入狀況,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第十二条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員交卸。(二)經管人員交卸。第十三条稱主管人員者爲主管各級單位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爲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第十四条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之財務、檔案及事務。第十五条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一)所經管之財物、檔案及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第十六条主管人員交卸時由公司管理部主管監交,經管人員交卸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十七条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十八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九条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爲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二十条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四、離職第二十一条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和開除三種。辭職:員工因工作不適應或不滿意等理由,可以辭職。1.一般員工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管理部審核。課級主管一個半月、副經理(含)以上主管應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總經理批准。2.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應辦理離職手續。3.凡未辦辭職手續而離職者,視爲自動離職。公司對其不給予交納保險和辦理保險移交手續,並扣發當月薪資。4.受公司培訓的員工辭職時,必須歸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