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操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0
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5号);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桂国土资发〔2001〕60号);二、实施对象
申请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
三、受理部门
由市行政审批大厅或者各分局窗口受理
四、实施主体
由XX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实施条件
经XX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申请前须经用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六、应提交的资料清单: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2、有批准立项权利的部门出具的批文(复印件1份);3、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4、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路网图(复印件3份,整幅复印);第1页共3页5、申请者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XX市交通图,标注用地方位(原件1份);9、农村经济组织申请用地的报告及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10、如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11、总平图(复印件2份,整幅复印);1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