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意见第一条土地是稀缺和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的重要载体。规范集体土地的使用与管理,有利于新XX县区、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意见。第二条集体土地是指耕地、未利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以及已办理非农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即未被征用为国有的农村和城XX县区的土地。第三条加强土地管理,关键在于健全一个机构,建立一套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1、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镇房地产管理所的建设,适当增加其编制和配足人员,房地产管理所主要领导逐步由区房地局党委会同有关镇党委共同考核并由区房地局党委任命和管理。2、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是本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政府是镇集体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房地局是区政府履行土地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3、管理延伸。逐步建立并健全村巡查点与巡查员机制和队伍,在镇政府的领导和镇房地产管理所的指导下,以村为单位设立巡查点,并以每2—3平方公里设立1名巡查员,对于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第四条耕地出租在尊重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基础上,出租继续用于农业耕作或生产的,租期1年及以内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约并分别报镇房地产管理所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租期2年(含)以内的,经镇房地产管理所和农业主管部门会审后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签约;3年以内的经镇政府同意后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签约;3年以上的由区房地局会同区农委审核。原出租给外来人员或外来企业耕作的农业用地收回后,镇农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村、组进行农业生产,有条件的镇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产经营。第1页共5页农村集体土地(已经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出租在尊重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基础上,一律不得用于堆场和简单仓储出租;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提出,租期一年一签的,经镇房地产管理所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出租协议;一次性租期超过3年(含)的,由镇房地产管理所审核后并报镇政府同意,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出租协议;一次性租期超过5年的,由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房地局同意,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出租协议。在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应逐年签定。第五条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1、集体土地用于农业耕作和农业生产的,按照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特色品牌发展的要求予以统筹考虑。2、集体土地用于农业耕作和农业生产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对于已经发包给外来人员耕作的,要通过村、组的各方努力尽可能协商收回。3、对于在耕地等农业用地上的未经批准的建筑物,镇政府要协调各有关方面,督促有关村民委员会予以拆除;今后,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到违法的,追究有关刑事责任。4、镇政府及其镇房地产管理所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出租管理的力度,通过镇管村、村管组以及层层责任到位的机制,避免因集体土地无序租赁而引发矛盾。第六条农村耕地的管理:1、认真落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保护农村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耕地的用途,凡涉及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农村耕地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建窖、建坟、取土、乱搭乱建、搞堆场、办停车场等。确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少量农业生产用房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必须按照用地审批的条件和要第2页共5页求报批。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未经区有关职能部门同意,严禁种植苗木、开挖塘鱼及畜禽养殖。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5、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农民流转承包的耕地,农民自愿流转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镇有关专业公司统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