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征地制度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以下简称“征地留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目的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是指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留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经营性开发,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股金分配,长期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权和财产权,从而使被征地农民的收入真正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水涨船高”
二、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操作办法(一)征地留用地的比例实施征地留用地以村为单位,以**年起,将按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土地,原则上按5—10%的比例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各区县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标准
征地留用地面积按比例确定后,可以实行一次规划选址,分期实施
规划面积确定后,具体实施面积应按每次实际征地面积比例配给指标,逐步实施
按照“三个集中”要求,凡全村耕地按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可以按该村农用地5%左右的比例配给留用地指标,由乡镇帮助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中调剂
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各区县制定
(二)征地留用地的选址征地留用地的选址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按照区县域总体规划,从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出发,实行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
本村确实无法落实留用地的,可以在本乡镇内异地安排
(三)征地留用地的用途留用地主要用于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开发,如标准厂房、商铺、仓储等不动产项目
征地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房开发,不得用于风险担保
留用地开发的项目可以由集体经营,也可以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
村级集第1页共3页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留用地的收益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四)征地留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