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第1页共5页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县城规划区(含XX县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