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税收政策探析摘要
伴随着农业商品化的脚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兴起在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
本文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概述了经济合作组织的现行税收政策,由于法律未明确界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身份,以及税收优惠范围过窄,并且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等问题,税收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的扶持力度受到削弱,因而,本文就此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认定该组织为非营利组织,以及构建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税收优惠;法律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带动农业规模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方面起着突破性的作用
然而这一重要的利国利民的组织,在税收政策支持上却并不具备应有的优势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现状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现行的政策散布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若干税种中,缺乏系统性
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进一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3]303号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的非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规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