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精力逐渐出现衰退,成为社会人群的相对弱者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孝道伦理,要求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观念逐渐在弱化,几代同堂的家庭更是越来越少
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使得子女与父母分开,破坏了老年人传统上可以依赖终生的照顾网络
随着个人主义和“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孝道伦理本身也在经历变化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婚姻法除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列为基本原则外,还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6、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探望子女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年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五十条,从第1页共4页五个方面对老年人权益实行特别保护,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权
这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
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精神上慰藉
3、房屋居住权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