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惠金融法律规制分析【摘要】“普惠金融”这一概念已于2005年在国际小额信贷年会上,由联合国提出
经过12年的发展,普惠金融已经初步得到了全球各个国家的认可并实施推广
本文从普惠金融概念定义入手,主要介绍农村普惠金融的国际发展经验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法律规制一、引言关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领域,这么多年来,国内外有不少学者进行过分析研究
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主体研究方面,李苍舒[1](20XX)认为,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应当具有引领作用,应当尽快推出一系列适合农民群体的新型金融产品,给予农村、农民更多的普惠服务;杨雯[2](20XX)认为,城市大银行应当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理念,带领小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更多服务农民;刘成玉、黎贤强、王焕印[3](20XX)从社会资本和农村信贷风险控制两个方面,讲述银行信贷在农村的巨大作用以及积极意义,同时认为社会资本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方面也可以发挥积极意义;周孟亮、李明贤[4](20XX)将普惠金融理念与国家顶层设计结合考虑,认为普惠金融与“中国梦”的理念息息相关,对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在农村普惠金融立法规制方面,马建霞[5](20XX)基于银行信贷服务角度出发,进行法律规制研究,认为在农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对银行信贷进行立法规制具有积极意义;李慧玲[6](20XX)从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建设角度入手,给予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立法规制对策建议,并认为做好征信体系的建设是农村信贷服务推广的关键;陆岷峰、沈黎怡[7](20XX)从立法及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方面,分析我国普惠金融目前存在的立法漏洞以及监管缺失;郑晓栩[8](20XX)研究了西部贫困地区普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