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消费维权问题
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http://s
yingle
com甘肃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等建立消费者监督点,方便消费者投诉
经营者可以设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律性机构,其工作应当接受消费者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用途等进行调查、比较、评价,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消费咨询服务,正确引导消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被查询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机关报告,也可以公开批评
第七条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