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1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1.2概念界定本指引所指的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但不包括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对其交易有限制条件的房屋
本指引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具体包括商品房预销售、二手房买卖以及商品房抵押、租赁等以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交易行为
1.1.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1.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1.1.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商品房交易的非诉讼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商品房交易在受托起草、修改有关的各种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是本操作指引的重点
律师在代理有关商品房交易的诉讼案件中,本操作指引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1目的和依据为依法维护新建商品房买卖(即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商品房买卖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