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与电信技术原理第一节电信服务现况与发展虽然随着近年来电信技术进步以及电信网络的多元化,普及化的电信服务已成为现代人生活及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长期以来「电信服务」(TelecommunicationServices)的界定却一直是个必须严格定义的课题;不论是电信法规、产业分析、业务规划与营销,甚至电信技术的规范均息息相关
目前一般大众由于经常接受电信业者大量广告的洗礼,经常将电信技术名词或营销名词,如「光纤」、「ADSL」、「CableModem」等朗朗上口,而误以为前述名词即可涵盖电信服务的分类及依据
此外,我国电信法将电信事业区分为「第一类电信事业」与「第二类电信事业」(依我国电信法之规定,第一类电信事业系指设置机线设备提供服务之电信事业,而第二类电信事业系指第一类电信事业以外之电信事业)
许多消费者甚至电信人员也因此误解以为电信服务也仅需依电信执照类别,区分为行动电话、固定网络以及因特网
事实上电信服务之分类及其服务原理息息相关
故以下我们首先有系统地将电信服务之分类及其分类原理进行介绍,以后才能进一步深入了解各种电信服务
壹、电信服务型态分类「电信」与「通讯」两个名词在电信服务的范围中经常遭到混用;「通讯」的定义在国际电信联合会(ITU)I
112文件中定为「以同意之型式进行之信息传递」,而我国电信法第二条则定义「电信」为「指利用有线、无线,以光、电磁系统或其它科技产品发送、传输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影像、声音或其它性质之讯息;」二者实质之意义上相当接近,因此在一般国际电信有关文件经常混用
注意其中「通讯」(Communication)在英文中更兼具有「传播」之意,而在通讯传播兼俱的领域,Communications有时翻译为「通讯传播」
因此在符合前述定义的「通讯」或「电信」型式,而由电信事业提供予用户之服务,可以作为本章所讨论的电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