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定义、量刑】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管理活动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第1页共3页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