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07〕3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建设物业收费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7日印发共印160份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