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示栏内容一、审批机关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范围1、夫妻符合《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
2、汉族地区农村平坝、丘陵、河谷地带人口中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和山区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申请再生育的
三、审批程序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委)局
3、县(市、区)计生(委)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委)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县计生局应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通知与发证1、是否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书面决定,同县(市、区)计生局委托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本人,并张榜公布,所在村、组、或单位同时告之持批准生育通知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取《生育证》
2、对从外地调(迁)入时已怀孕并持原地《生育证》的,应及时告之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换证;批准生育年度内未第1页共7页生育的,应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证无效
第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一、办理范围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