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文物工程师)---考核大纲1行政法基础1.1法、法律与法律规范1.1.1理解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1.1.2熟悉我国法律体系架构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1.2行政法基础知识1.2.1理解行政法学概念与原则1.2.2理解行政法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内涵1.2.3熟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文物保护法实行条例(修正本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54、55)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镇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对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私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私自承担具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1.2.4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与有关知识1.2.5熟悉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有关知识1.2.6熟悉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有关知识1.2.7熟悉行政惩罚有关知识2我国文物保护法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1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分类: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保护法目录)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2.1.2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化而变化。2.1.3熟悉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2.1.4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实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立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2.1.5熟悉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2.1.6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各级文物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阐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状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立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一样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详细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镇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约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