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合财企[2010]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是指2010年3月31日以后批准新办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
第三条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行材料进行备案,市民政局据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无此项备案和运行检查,一年后不接受其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五条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如择址另建或原址扩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不包括原床位数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和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七条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床位开办补助实行按季申报,运行一年后,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请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2、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4、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6、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