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
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
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
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