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申报材料一、申报条件(一)申请者资格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本市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举办,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办学条件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⑴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
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⑵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2、非学历教育机构⑴注册资金
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也不得挪作他用
⑵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
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
如租用现有的校园或其他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a、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b、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第1页共6页面积15亩以上,6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图书资料不少于5000册
c、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30亩以上,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