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办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生成、获得或更新的与行政活动有关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生成、获得和更新政府信息的机关业务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根据本办法履行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体系第四条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特别重大问题交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条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能:(一)协调、指导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公开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监督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及时答复;(三)对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存、维护和更新进行监督、指导;第1页共7页(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第七条本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事组织部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本办以下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得或更新信息的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主动公开:(一)机构职能,包括本机关的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