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併計相關函釋彙整表(摘錄)壹、得併計休假年資一、臺灣省基層特考及格分發學習人員,於學習期間復經高普考及格,分發轉任(非因辭職)他機關任職者,其原學習年資得併計休假
二、地方政府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參加高考筆試錄取,其原訓練及試用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轉任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併資休假
四、國小代課(代理)教師(經縣市政府甄選核派有案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轉任前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
五、公立學校教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轉任公務人員,如經原服務學校同意,且其年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
六、公立學校實習教師83年2月7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七、公立學校教師及約聘(僱)人員經高普考試或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實務訓練或學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於考試錄取訓練完成後始得併計休假年資
八、交通事業士級資位人員應考試及格分發至非交通事業機關任職,原士級年資得併計休假
九、行政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轉任公務人員時,自民國79年起,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年資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月起核給
十、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年資後,依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月起核給
十一、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各機關學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