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中心XX县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XX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竣工规划核实程序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
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备注栏说明完成情况
对建第1页共8页(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及附属绿化工程等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