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档案整治暂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治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治理条例》和《企业档案治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本着自我治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治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治理本企业档案,明确治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二)董事会或者治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第1页共4页和技术文件;(四)经营治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五)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六)生产技术治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八)基本技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