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创业培训运行和管理,打造“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培训机构。第三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方便就近的原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三)自愿的原则。培训单位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评审并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二、创业培训机构选择范围和认定条件第五条选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第六条认定条件上述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一)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1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二)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m2)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三)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并公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第八条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如下申请材料: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2、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3、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4、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5、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6、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7、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