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一、为促进XX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XX省科技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三、认定范围
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推广销售的经济实体
四、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是具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独立法人,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研究、开发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单位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四)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技术性收入包括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
科技产品指在科技成果基础上转化和创新的产品;(五)有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地及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六)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五、企业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XX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第1页共3页(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五)企业章程;(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5~7人),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等证明书、产品或技术、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八)其他材料
企业接受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