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科技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二)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三)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四)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域、户口限制,均可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六条民营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和有关部门确认,可在其注册资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加强审计监督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由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民营高科技企业资格,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条件认定:(一)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两年以上:(二)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规定;(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