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宣传手册提纲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九、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十一、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的通知十二、北京地区经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告〔2009〕第10号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