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土地出让管理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一)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全面高度垄断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土地出让行为
(二)严格调控土地出让总量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土地运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计划要优先考虑工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商业和住宅用地按照非饱和适度供应土地的原则合理控制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资产运营质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全面实行“熟地”出让
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先进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四通一平”(道路通、供水通、供电通、排水通和土地平整),凡是不具备“四通一平”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四)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
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拍卖出让
市规划建设局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明确各类用途的建设面积所占比例
(五)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其中:经营性用地在基准地价以内的区域,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120元/m2
(六)合理确定出让土地宗地规模和工业项目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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