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布文号】民发〔2008〕152号【发布日期】2008-10-20【生效日期】2008-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但从全国情况看,仍存在地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配套政策不够具体、服务程序不够简便、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出台实施办法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XX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各地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第1页共16页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贯彻落实步伐,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省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XX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XX年9月底前完成
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落实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民政部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