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发布单位】80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1-24【生效日期】1999-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4日XX省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1页共7页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要结合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第二章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第六条村庄、集镇的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旗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