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XX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三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一、条例名称修改为《XX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XX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第1页共14页定专职管理人员。”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第2页共14页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聘请”修改为“委托”。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