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XX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三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一、条例名称修改为《XX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
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
三、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
“设区的市XX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
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第1页共14页定专职管理人员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九、删去第九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