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部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客户须知尊敬的客户: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收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及《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决定于2008年7月14日正式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10月1日起实施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制度
自7月14日起,原“关注企业”政策同时取消
上述政策的调整,对您今后的出口收汇和预收货款的收结汇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您在我行的业务流程也会带来一定变化
在新政策实行后,为了便于您能继续在我行顺畅办理业务,特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一、从7月14日起,所有货物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包括所有贸易融资收入(入核查帐户时间需区别对待)、深加工结转、保险理赔款、离岸账户划转等全都要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只要您在我行已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就由我行直接为您开立“待核查账户”,不需任何手续
如果您未在我行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请您提供全套开户资料并提交开户申请书
如果您从未在任何银行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请您尽早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金华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备案手续,再来我行按规定开户
金华市外汇管理局地址:光南路726号,人民银行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579-82178760二、从7月14日起,所有“待核查账户”中的款项,都要经过银行在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进行分类核对和核减后才能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如要退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核减后退回
为了保证您能及时结汇或用汇,并随时掌握核查系统中的可收汇数据,如果您没有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请您尽快到中国电子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