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工作】本办法所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质检部门)开展的统计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出口的企业,以及检验、检测、鉴定、认证认可、技术咨询与培训等与质检业务相关的技术机构、行业或中介组织等,适用本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统计任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在国家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工作基础上,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对质检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发布统计信息,作好统计咨询第2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服务,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分级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五条【经费保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检部门应当落实统计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第六条【信息化】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快应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质检统计信息系统,提高统计质量和效率。第二章统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统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等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专业统计工作。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相应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第3页共12页第2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2页第八条【总局职责】国家质检总局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规划、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全国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评估,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三)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实施全国产品质量状况统计调查,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四)组织、协调本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指导地方各级质检部门的业务统计工作;(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制定有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质检统计标准和方法;(六)向有关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管理、公布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七)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质检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八)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第4页共12页第3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2页第九条【地方局职责】地方质检部门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质检统计标准;(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调查任务;(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质检统计工作,指导下级质检部门的统计工作;(四)组织、协调本局内设非统计职能部门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本局非统计职能部门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五)对本行政区域的质检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六)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七)为有关机构提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八)按照全国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