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府发〔*〕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龙头企业要求批量性、稳定性供应原料与农户分散性、随意性供货的矛盾日趋尖锐,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剧,农民利益需要保护与自身缺乏保护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已成为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强,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不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政府扶持农业的新渠道和新载体。对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大精神、践行“*”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第1页共10页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一)指导思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2、坚持自愿民主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4、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三)发展目标第2页共10页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围绕“旱地产业规模化、生产养殖集约化、经营流通合作化、技术质量标准化”的目标,*年发展生猪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水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蚕桑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水果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个,蔬菜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中药材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