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范围内所列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指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31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出口企业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政策依据和操作方式如下:一、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范围(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1)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发票;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