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舒兰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通报;(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