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闽建科[2011]4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主编的《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该标准由我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1总则1
1为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客观评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与评价
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1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2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3物业服务企业Realtyserviceenterprise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4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业主owner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