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