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流转税一、增值税方面(一)直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2008】第0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间接规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