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