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特区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工作报告,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企业的相关政策及价格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听证的代表中应当有消费者代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代表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代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作出说明
消费者代表由消费者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第五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市、区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确定其工作机构性质和编制
第八条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