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案例: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INCOTERMS》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
CFR案例: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