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下同)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并监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食品经营许可原则上由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
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照事权划分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适当进行调整
甜品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其主店办理许可时的受理和审批机关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饮品店(甜品站)、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托幼机构)、工地、托老机构等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加括号标注
网络餐饮食品经营者须有实体店,无实体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供餐服务
本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的管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食品摊贩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