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48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广播影视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广播影视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广播影视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广播影视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