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制度建设及对策研究我国民主立法制度取得的成就新中国成立之前,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民主意识成长极为缓慢,立法几乎没有民主可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主立法时断时续,民主立法制度几经反复
建国初,我国十分重视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精神
毛泽东在谈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时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5]1954年宪法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
新中国成立作为我国民主立法的开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由于“文革”的影响,我国成为了事实上的“无宪”国家,立法活动基本停止,更谈不上民主立法及其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再次将民主法治与立法紧密联系起来
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立法制度的逐步完善
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提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立法成为立法活动的价值指向,科学立法客观上要求立法必须发扬民主
民主立法需要制度保证,即要有一整套体现民主立法要求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如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参与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等等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确立了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可见,宪法要求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了最主要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体现了民主立法的根本要求
进入新世纪,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实现民主立法的制度化和体系化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民主立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立法法》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工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