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