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新形势下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的关系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干部“乱作为”现象得到了很大遏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干部队伍中“不作为”、“不敢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纪依规追责问责的新形势下,怎样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推动改革不断深化,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后,各地纷纷出台容错纠错制度办法,为敢担当、善作为的改革者撑腰鼓劲。既强调从严执纪,又提倡容错纠错,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它不仅作为一个重大敏感的热点难点问题,无可避免的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作出回答,而且对于我们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和思考。一、坚持从严执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全面从严执纪。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这是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全面从严2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做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使党的建设回归常态。要坚持把从严执纪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什么阶段,执纪从严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通过从严执纪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净化纯洁党的队伍,真正做到全面从严治党。一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需要从严执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作风建设这个环节突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全面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但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有些“四风”问题禁而未绝等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仍然任重道远。只有继续强化从严执纪,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才能将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推向深入。二是从严执纪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干部既是从严治党的先行者,更是从严治党的执行者,在监督他人的同时更是他人监督和效仿的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铁面执纪,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只有严于执纪,才能真正把党规党纪笼子编得更小更密,才能更好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只有严于执纪,才能使党规党纪成为“高压线”,避3免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过,从破纪走向违法。二、实行容错纠错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全面深化改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要让探索者不畏首畏尾,让改革者不踟蹰不前,必须加强制度设计,在精神上为其松绑减压,在机制上为其撑腰壮胆,给干事创业者提供宽松的环境和氛围。一是改革创新无法避免失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类在历史前进中,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失误,总是在实践中不断纠正错误,在不断纠正错误中前进。从改革的性质看,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本身就是在“试错——纠错”中不断前进的过程。改革中出现一些失误,吃上一些苦头,乃至犯下一些错误,都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率领全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我们也走过弯路、犯过错误,我们有过“大跃进”的急于求成,有过“十年内乱”的惨痛教训,但最终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4二是深化改革需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基层改革要允许试错、宽容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