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对院、部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七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具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九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具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负责实验室(含非正式建制科研室)房产、仪器设第1页共4页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体制第十三条实验中心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