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的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防止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原则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原则。第二条本原则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的重要根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原则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本原则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状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达安全、结实、合用、经济、庄严。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都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量运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合适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足运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原则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运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规定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原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原则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一样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人;2、中型监狱~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原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的跟踪、周界防备、应急指挥等技术防备设施。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重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第十四条配套设放重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境保护、节能、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动改造设施设备等。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都市。2、新建监狱应选轴地质条件很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禁在也许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o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受等条件很好的地区。4、新建监狱与多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同意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省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新建监狱建设用地原则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规定的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原则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对应的隔离设施。第十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规定合理确定多种功能分区的位置和间距。3、在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