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的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防止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原则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的重要根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原则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原则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状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达安全、结实、合用、经济、庄严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都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量运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合适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足运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原则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运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规定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原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一样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人;2、中型监狱~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