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發布施行第第1條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2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5條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8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10條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